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要法院確定嗎?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要法院確定嗎?
若是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父母的話,是不用到法院確定的,若不是被監護人的父母的話,是需要到法院確認的,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服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且又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怎麼辦?
由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負有撫養義務,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無力撫養”的基礎上的。因此,對於父母有能力撫養,而未盡到撫養義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當然可以要求該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撫養義務。而且,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屬於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三、成年了父母還是監護人嗎?
成年以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不存在被監護了。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監護制度是我國民法規定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監督保護人的一項制度。所設立的監督保護人叫監護人,被保護的人叫被監護人。監護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幫助其實現權利能力。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要法院確定,可以直接由法院裁定,當遇到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要求變更監護關係,這種情況需要走特別審理程序,因為既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變更監護關係,需要分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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