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是指哪些人
一、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是指哪些人?
法定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二、監護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監護終止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形: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3、監護人喪失了行為能力。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時,法律應允許其辭去監護,但這不適用與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三、如何撤銷監護人資格?
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
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法律上對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範圍規定得還是比較寬廣的,不過,很明顯的是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實際落實情況是非常的尷尬的。因為除了第一法定監護人,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之外,其他關係非常密切的近親屬往往在未成年人的父母遇到一些突發事故之後,對所謂的監護責任根本就是持推卸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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