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過程中死亡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是多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卹金等各種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死亡賠償金採取定型化賠償模式,即賠償數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客觀標準以二十年固定賠償年限計算。這一計算標準既與過去的法律法規相銜接,又不致因主觀計算導致貧富懸殊。
注:
1、按照這一計算標準,死亡賠償金比過去提高一倍多。
2、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0條的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3、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國家賠償法》對於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
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這既體現了人身損害賠償計算的歷史連續性,也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一致。
2、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將遞減的年齡起點定為60歲,主要根據是國家統計局的諮詢意見。
國家統計局的專家介紹,平均壽命在統計學上是一個動態概念而非靜態概念。平均壽命70歲,是指0歲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而50、60歲乃至70歲仍尚生存的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當然就不一定是70歲。根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資料計算,60、70、75歲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分別為78.36、81.39和83.69歲。國家統計局的專家據此建議,將賠償期限遞減的起點調整為60歲,75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以與統計結果相一致。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採納了這一意見。
注: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期限上,《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是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死亡賠償金是在發生傷害事故之後需要對受害者進行賠償的一項金額,具體的賠償數目需要根據受害者的所在地的平均年收入來進行確定。一般來説是年度平均工資的20倍,如果你年滿60歲的話,則減少五年,每上漲十歲則減少五年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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