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損殘疾賠償金九級標準是多少?
一、 人損殘疾賠償金九級標準是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九級標準按照20%的係數賠償。
二、 人損殘疾賠償金九級標準的法律依據。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17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此規定了一個應當賠償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原則,沒有規定具體計算的辦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6條:“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對此也僅作簡要地規定。
3、國務院頒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即“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4、2002年9月1日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對住院殘疾生活補助費賠償也作了規定,即“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5、《國家賠償法》中是以殘疾賠償金的形式對殘疾受害人勞動能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喪失而導致收入喪失或減少進行賠償。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對因受人身損害殘疾的受害人的賠償,不再沿用“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稱謂,而是稱之為“殘疾賠償金”。
有關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是基於實際的傷殘等級而定的,不同的傷殘鑑定等級所賠償標準顯然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傷員可以提交相關材料到傷殘鑑定部門,由司法鑑定部門或者具備鑑定資質的單位來進行合法的鑑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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