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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怎樣的?

在一些嚴重刑事案件中,會造成受害人死亡。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發起公訴後,法院會進行審理並依法進行判決,通常量刑都比較高。而對於受害人家屬而言,除了承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外,還需要得到物質補償,其中就包括死亡賠償金。那麼,刑事訴訟法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刑事訴訟法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 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 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和法理,死亡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範疇。

二、刑事訴訟法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什麼?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卹金等各種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了司法調整,放棄過去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採取“扶養喪失説”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説”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金制度。按照這一新的解釋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按照刑事訴訟法死亡賠償金方面的規定,當事人家屬拿到的賠償金是按照當地居民人均年收入計算的,最長為二十年。死亡賠償金並不屬於精神損失,而是物質賠償。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受害人家屬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樣就不用另行發起訴訟了,比較節省時間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