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的新聞應該怎麼處理?
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既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又有權要求侵權人對侵害肖像權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進行經濟損害賠償。
新聞報道侵犯肖像權怎麼處理?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
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説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新聞報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為插圖配發,不屬於侵犯肖像權問題,因為我國的新聞報道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和通常慣例,我們的新聞報道在如下情況下可以不經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在公開場合下拍攝和使用公務人員和知名人士的肖像;在公開場合下拍攝和使用參加集會、遊行、慶典或其他社會公共活動的普通公民的肖像;為了行使正當的新聞輿論監督而拍攝和使用他人的肖像。比如,拍攝不法分子正在破壞公共財物或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照片,並予以發表,這就屬於正當的新聞輿論監督,不存在侵害肖像權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在我國,新聞是屬於輿論監督的一種途徑,所以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新聞是可以使用他人的照片的,但是如果新聞真的非法採用了你的肖像的話,你可以通過法院提起對該新聞媒體訴訟,要求其撤下相關新聞,並要求賠償、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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