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侵犯肖像權怎麼處理?
一、無意侵犯肖像權怎麼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因此,一般侵害肖像權,權利人均會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等。如果認定侵害肖像權,部分法院會支持原告關於合理支出部分的主張,該部分支出屬於損失。
3、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
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
1、“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2、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三、侵犯肖像權的處罰金額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根據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等諸多因素來確定,法律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數值。
下列情況屬於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侵權:
1、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傳某人的先進事蹟,在報紙、電視台、電影中使用先進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徵得某人的同意。
2、新聞報道拍攝照片和影像。
3、通緝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尋人啟示刊登照片等。
綜上所述,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可以不徵得本人的同意,新聞報道拍攝照片和影像,通緝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尋人啟示刊登照片等,屬於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侵權,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賠償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等諸多因素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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