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過錯推定原則的規定是什麼?
1、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建築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2、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
3、僱員、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僱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舉證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僱主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事故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竟合,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瞭解,受害人是弱者,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一開始就處於十分不利地位。
綜觀《民法典》分則,涉及過錯的條款可歸納為兩大類:
(1)因一方過錯造成對方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情形,又可分為兩類:
①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違約方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類情形主要體現在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委託合同等無償合同中。
②對因過錯造成對方損害的,違約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情形主要體現在運輸合同中。對於這兩種情形,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應屬於過錯責任。
(2) 因對方過錯造成的損失,違約方可不承擔責任。
(3)這種情形主要體現在《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第八百三十二條和第九百六十二條等條文中。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由於對方過錯,造成某種損失,違約方是不承擔責任的。在這種情形下,法律將對方的過錯作為免責事由,違約方證明該違約後果系對方過錯行為所致,而與自己的違約行為無關,即可不承擔違約責任。在《民法典》分則中,多處使用“故意”、“重大過失”、“過失”、“過錯”等概念,作為普遍性的嚴格責任的例外,仍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4)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如果醫療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推定醫療單位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
因為一方過造成對方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對方過錯造成損失,違約方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醫療損害賠償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事實存在的,與醫療單位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的,醫療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數量也是越來越多的,尤其是涉及到侵權糾紛的處理的時候,此時是要首先進行責任劃分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責任劃分的時候是要注意相關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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