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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什麼?

一、刑法中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什麼?

刑法中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什麼?

1、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併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2、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原則,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還有,在確定責任範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和免除。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為例外。

3、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嚴格責任本質上是一種歸責原則,並非在此歸責原則下實現的責任主體所承擔的一種法律責難後果與狀態。現代意義上的刑法嚴格責任產生於英美法系刑法理論中,它作為一種刑法制度為英美法系所獨有,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一般不承認嚴格責任。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情況:

1、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設施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否則推定其有過錯。

2、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

3、僱員、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僱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舉證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僱主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醫療損害責任。醫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如果醫療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推定醫療單位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

5、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6、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7、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8、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9、此外,還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如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致人損害的責任確定(民法通則第125條);法定代理人的責任,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致人損害,其監護的責任確定(民法通則第133條),均屬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人民法院在判定當事人是否有過失行為時,是依照過錯推定原則進行審判的,這樣有保證法律的嚴謹性和公正性。過失行為在平常人眼裏是值得惋惜的,法律不行,法律是處理違法行為的一杆秤,不能失去平衡。過錯推定原則適用在醫療損害、質量安全案件上較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