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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要件的內容有哪些?

一、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要件的內容有哪些?

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要件的內容有哪些?

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有的歸責原則,而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過錯責任原則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只需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無須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責任,則需要證明自己主觀上無過錯。

過錯推定責任不能任意運用,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適用。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該法對於過錯推定原則的一般規則。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行為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證明成立者,推翻過錯推定。

按照總分式的立法體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的性質似乎是過錯推定,且該推定可以以反證予以推翻。但學術界對此問題卻有不同認識。

二、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規則

1、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建築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2、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

3、僱員、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僱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舉證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僱主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醫療損害責任。醫療事故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竟合,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瞭解,受害人是弱者,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一開始就處於十分不利地位。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如果醫療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推定醫療單位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推定過錯的原則一般就是由受害人來進行合理的推定,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而對於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是無過錯的,那麼執法人員就可以判定此人是構成了犯罪,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