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原則適用的情形是什麼
一、無過錯原則適用的情形是什麼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哪些規定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以及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於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它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都推定其有過錯,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在適用該原則的時候,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也就是説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範圍。不過也要注意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也存在免責的情況,但此時免責的條件由法律規定。
-
如何理解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對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作了規定。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消費者在哪個商家購物,要求哪個經營者向其提供服務,應當由其決定,任何人不得強迫。一些法律明令...
-
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1、侵犯人身:(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2)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
-
受援人可以申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嗎
一、受援人可以申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嗎根據我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受法律援助的人是可以申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受援人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
-
相鄰權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的,五種常見的相鄰權糾紛
一、相鄰權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的第一,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爭端;第二,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對爭議進行調解。同時,對爭議的情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比如國土部門、林業部門、建設、城管部門)給予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