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一、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4、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
8、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二、過錯責任推定的相關説明
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而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過錯責任原則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只需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無須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責任,則需要證明自己主觀上無過錯。
過錯推定責任不能任意運用,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適用。
從《民法典》中瞭解到,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形主要有八種,上文中也一一作出了介紹。這屬於過錯責任原則當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在這種特殊形式下,認定過錯的時候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就是需要由加害人來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這點,那麼就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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