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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假冒偽劣商品的依據是什麼?

一、判定假冒偽劣商品的依據是什麼?

判定假冒偽劣商品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檢驗報告、鑑定報告可以判斷假冒偽劣產品,分為質檢部門的檢驗報告和商品生產廠家的檢驗報告。假冒產品是指使用不真實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從而使客户、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就是被假冒的產品。偽劣產品是指質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

假冒偽劣商品中有些雖然有使用價值,但是他們都一律不能算商品,因為他們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樣正常交易,或者它們沒有包含社會必要勞動,它們即使含有少量勞動,但那不是一般意義的社會必要勞動,而是為了獲取非正當利益為了不等價交易而花費的勞動,它甚至可能是產生危害的一種勞動,因此它不能得到社會承認(即使交易發生,那是因為購買者不明真相,消費者是不會買假貨的),是沒有價值的。沒有價值的東西當然不是商品了。

二、假冒偽劣產品該誰來承擔?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到10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2、經營者如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關行政機構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1)銷售的商品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將殘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2)銷售的商品是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過期、失效、變質、受污染的;

(3)銷售的商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產地、企業名稱或者地址,或者偽造、冒用認證等質量標誌,或者將組裝產品冒充原裝產品、非進口商品冒充進口商品;

(4)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5)以虛假的廣告、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現場演示等方式誘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依據質檢部門出具的報告,可以判定假冒偽劣產品,假冒偽劣產品所產生的責任可以由經營者承擔,也可以由生產者承擔,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若是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時有欺詐的行為,使消費者的權益受損的,需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嚴重的還會被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