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消費權益

全國假冒偽劣商品的界定

全國假冒偽劣商品的界定為:假冒偽劣商品是假冒偽劣的物質產品,不包括精神產品。其特徵是:具有不真實性因素和社會危害性。是指生產、經銷的商品,違反了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質量、版性能指標達不到我國已頒佈的國家標準權、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所規定的要求,甚至是無標生產的產品。

全國假冒偽劣商品的界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