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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申請司法鑑定是怎樣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二審申請司法鑑定是怎樣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相信很多人聽過“二審”,二審又稱為上訴審程序,簡單來理解就是上訴人對第一審的結果在未發生法律效力時提出抗訴,它是一個完整的訴訟階段。二審也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不過二審申請司法鑑定有許多注意的事項,那麼二審申請司法鑑定是怎樣的?

一、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鑑定申請的處理原則。

處理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的鑑定申請,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依法保護當事人申請鑑定的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的鑑定申請,不能動輒予以駁回,應當認真審查,只要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理由正當,且待證事實對案件的正確處理將會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在案件終審判決之前應當予以充分的重視和考慮。

2、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鑑定申請進行限制性把握。提出鑑定申請是當事人舉證責任範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在訴訟程序不同階段的舉證時限內提出,因此對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鑑定申請應當進行限制性把握。

3、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的鑑定申請理由成立、應當進行鑑定的,是在二審程序中直接進行鑑定,還是將案件發回重審由一審程序進行鑑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二審法院決定。

二、對當事人在二審提出鑑定申請的限制性把握。  

對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鑑定申請,除了審查申請鑑定的問題是否符合准予鑑定的條件和要求外,還應從二審程序的角度進行限制性把握。

1、從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訴權方面限制把握。分兩種情況:

(1)、鑑定所要解決的問題屬於一審本訴或反訴請求範圍以外的,對當事人的鑑定申請予以駁回,告知其可另行起訴解決;

(2)、被上訴人一方在二審中提出鑑定申請,如果該鑑定所要解決的問題相對於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對其更有利,鑑於其並未提出上訴,因而對該鑑定申請予以駁回,但如果該鑑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為了對抗上訴人一方的上訴請求的除外。

2、從一審法院適用舉證不能規則與履行釋明職責的結合方面限制把握。對於一審法院認為爭執問題需要通過鑑定解決,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提出鑑定申請,但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申請鑑定,或者雖提出申請但不預交鑑定費或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導致案件的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鑑定予以認定,一審法院適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確定由負有實質意義的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如果該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鑑定申請的,經審查只要一審法院已做好了相關釋明工作,對當事人的該鑑定申請一般予以駁回。

三、二審對當事人鑑定申請理由成立的處理。

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的鑑定申請,二審法院認為應當鑑定的,原則上應當發回重審、由一審法院委託鑑定,但特殊情形如當事人雙方均同意在二審中作鑑定的除外。理由:鑑定一般是針對當事人爭議的重要事實,關係到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且還涉及到許多與鑑定相關的基礎性證據材料,對重要事實及其證據的認定應當經由兩級審理程序,以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在程序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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