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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的共同危險行為

侵權的共同危險行為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要件

共同危險行為具有下列構成要件:
第一,行為是由數人實施的。
共同危險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共同危險行為成立的基本條件之一。一個人實施的行為即使造成他人損害,也只是一般侵權行為,不是共同危險行為。
第二,行為的性質具有危險性。
侵權行為法中的共同危險行為的這種危險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可能性,從主觀上,行為人沒有致人損害的故意,既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單獨的故意,只存在疏於注意義務的共同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