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侵權案例

共同侵權行為客觀的共同

共同侵權行為客觀的共同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什麼是共同侵權行為

在學理上,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準共同侵權行為,是共同過錯的一種形式,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
2004年頒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出台前,我國法律條文對於共同危險行為問題存在法律漏洞。
解釋第4條第1款第一次對共同危險行為作出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