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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必要共同訴訟

共同侵權必要共同訴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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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承擔什麼責任,如何提起共同侵權行為訴訟

一、共同侵權承擔什麼責任根據我國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如何提起共同侵權行為訴訟1、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2、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訴訟屬於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同侵權行為人為連帶共同被告:(1)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2)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其他共同侵權人免責(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法院有釋明義務,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敍明。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被告必須一併起訴;放棄某一個被告即放棄了相應賠償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