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與侮辱行為有什麼區別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0條第1款規定,僅限於“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2)行為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能為法人。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1條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眾、法人的名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0條第2款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詆譭、誹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法人的名譽可以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構成侮辱罪。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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