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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有哪些

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有哪些

對於侮辱罪和誹謗罪來説,這兩種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犯罪的都直接傷害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譽及尊嚴。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觀方面表現不同: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後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而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行為人是出於故意,並具有貶低、破壞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

認定:要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侮辱罪和誹謗罪和一般的侮辱、誹謗區別開來。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誹謗罪與《民事訴訟法》的侮辱、誹謗行為區別開來。

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和誹謗罪在一般情況下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老師體罰學生犯法嗎?

老師體罰學生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規定:

第二十九條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老師體罰學生是違法的,觸犯了《未成年保護法》和《教師法》的相關規定。相關法律規定,學校教師不能對學生實施體罰,或者是其他變相體罰的方式,同時也不能歧視學生,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標籤:侮辱罪 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