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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和侮辱罪的區別都有哪些

對於侮辱罪和誹謗罪來説,這兩種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犯罪的都直接傷害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譽及尊嚴。但它們還是有本質性的區別。在司法實踐中,誹謗罪和侮辱罪的區別是什麼?如果構成誹謗罪,那麼,在實際案件中,如何認定誹謗罪呢?請看下文介紹。

誹謗罪和侮辱罪的區別都有哪些

一、誹謗罪和侮辱罪的區別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誹謗罪,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2、犯罪手段是不同的

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後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而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侮辱往往是當着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佈的。

認定:要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侮辱罪和誹謗罪和一般的侮辱、誹謗區別開來。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誹謗罪與《民法》的侮辱、誹謗行為區別開來。

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和誹謗罪在一般情況下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如何認定誹謗罪

1、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

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敍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

2、本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針對特定對象,採用捏造事實的手段實施的。不同之處在於:

(1)所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2)行為方式不同。誣告陷害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佈。

(3)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誹謗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

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要注意的是,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今天就為您介紹到這,如果您還想知道有關誹謗罪的其他知識,建議諮詢專業的刑事律師,相信他們能為您提供專業的解答。

標籤:誹謗罪 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