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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沒水物業擔責任

一、消防栓沒水物業擔責任

消防栓沒水物業擔責任

在火災撲救中,物業公司所管理的消防聯動系統發生故障,涉案房屋所在樓層消防栓無法供水,消防人員無法就近接水滅火,以致火情擴大,造成受災業主的財產損失擴大。物業公司違反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及消防法中應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規定,須對本次火災損失承擔賠償。

二、責任劃分

《消防法》第十八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第二十九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三、法律責任

《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四、相關案例

除夕之夜,12層住宅突遭火劫,消防人員趕到卻發現樓層的消防栓無法接水,只好從一樓接水滅火,延誤滅火時間致火災損失巨大。房主以物業公司對消防栓管理失職為由,訴至法院索賠。這起因消防栓無水索賠的官司經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由小區物業公司賠償失火業主損失18.4萬餘元。

2011年2月2日大年除夕晚11時許,正在外面探親訪友的李先生,突然接到小區物業公司電話,説自家房屋着火了。

李先生趕回位於武漢漢口解放大道某小區12層的家,此時消防車已到達,但發現該棟樓12層的消防栓沒有供水,上下樓層也無供水,只好從一樓接通消防栓滅火。經50分鐘戰鬥大火被撲滅,但李家物品基本被焚殆盡,客廳頂部露出了鋼筋。

消防部門勘查,失火房間內有鞭炮殘骸。火災次日,小區物業公司人員接受消防部門詢問,解釋稱高樓層的消防聯動系統有故障,才沒有供水。19天后,消防部門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稱起火原因不排除外來火源和燃放煙花爆竹。

火災發生後,李先生認為因物業管理不善致使消防設施無法使用,貽誤了救火最佳時機,導致小火演變為大火,給自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武漢市江岸區法院一審時查明,物業公司與小區業委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載明,物業公司應保持“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另查明,物業公司在春節前夕,曾告知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地點,除夕夜也安排了保安執勤,火災發生後物業向李家支付了1萬元生活費。

法院一審認為,在火災撲救中,物業公司所管理的消防聯動系統發生故障,涉案房屋所在樓層消防栓無法供水,消防人員無法就近接水滅火,以致火情擴大,造成受災業主的財產損失擴大。物業公司違反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及消防法中應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規定,須對本次火災損失承擔賠償,判令物業公司賠償李家經濟損失11.9萬餘元。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武漢中院審理後,終審判令物業公司賠償李家損失18.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