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高空墜物

高空墜物違章停車賠償責任應該由誰付

近幾十年我國人口劇增,人們的居住也相應的越來越密集,而隨着住宅樓的高度越來越上升,高空拋物或是墜物致人損害的事件也是經常發生,因此有關高空墜物傷人已有明確法律條例,那如果是兩種違反規矩的事相撞又該如何處理呢?比如:高空墜物違章停車兩種相撞。下面小編就詳細分析有關高空墜物砸壞“違章”停放車輛賠償責任誰來負的問題。

高空墜物違章停車賠償責任應該由誰付

一、高空墜物砸壞車,賠償責任誰來負?

1、《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我國法律規定,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根據以往案例:法院認為違章停車是一行政違法行為,該行為並不必然產生民事責任,住宅小區內停車泊位的設置是由公安機關指導執行的,小區內公共通道、消防車道等均不設置停車泊位,意在保障小區內全體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車主在公共通道上違章停車顯然違反上述規定,主觀上具有一定的過失,據此法院酌情裁定車主和業主責任分擔比例為20%、80%。

4、高空墜物負責人負主要責任60%—70%,車主負次要責任30%—40%。

二、判斷雙方責任依據

此類案件屬於典型的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免除了原告的舉證責任,但並不是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過錯推定,而是適用無過錯原則。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因此,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綜上所述,針對“高空墜物違章停車賠償責任誰來負”的問題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高空墜物的當事人非故意行為或是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意外則所負責人較小,約為百分之六十左右;如是故意行為且造成了損害的則墜物的當事人所負責人較大,約為百分之七十左右;其餘損失有違停車主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