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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高空拋物物業責任

高空墜物屬於個人違法行為,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羣體負責民事賠償,與物業無關,但是物業有協助調查的義務。按照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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