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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樓內高空拋物物業需要承擔責任嗎

高空拋物物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根據物業是否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來判斷。如果物業服務企業盡到了自身的安全保障義務,則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相反,物業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導致侵害發生的,物業公司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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