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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砸傷責任如何明確?

當我們行走在小區中、大廈底下、高樓底下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小心有沒有高空墜物的突發事故發生。有時候,被高空墜物砸傷是很難找到具體責任人的,因為這種事故多數都是發生在瞬間或者意外情況下。但是如果我們遇到這個問題,總要有人來承擔這個責任,下面我們就來看看這種情況下該如何明確責任。

高空墜物砸傷責任如何明確?

一、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係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於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於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因此,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餘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怎樣的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張不由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主要有以下6種情形: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我國《專利法》規定:“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提不出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的證明,則推定其行為為侵權行為,應承擔敗訴的結果。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 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3條還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此證明責任也只能由被告承擔。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造成上述環境污染,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都要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但是被告能夠證明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過失所致,被告可不承擔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由上述原因致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免責。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其他情形。

如果由於高空墜物砸傷而引起的糾紛,首先就要明確事故發生的事實。事實的確發生了,那麼所有有可能造成此事故的人都需要為其承擔責任,這樣就很容易牽連無辜的人。但是法律對這部分人也有舉證的資格,只需要證明自己沒有機會對受害人造成高空墜物的傷害,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説到底都是平時不注重安全問題造成的,所以為了避免類似的事情出現,要學會預防,防止高空墜物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