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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砸傷路人全樓業主都要賠償麼?

居住在高層的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陽台排放的物品,防止東西掉落,更不應該亂扔東西。近年來,新聞媒體屢屢爆出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其中嚴重的甚至導致路人被砸身亡。防範高空墜物,整個社會都要努力。那麼,高空墜物砸傷路人全樓業主都要賠償麼?下面請看小編給出的分析。

高空墜物砸傷路人全樓業主都要賠償麼?

一、高空墜物砸傷路人全樓業主都要賠償麼?

高空墜物砸傷行人,肇事者無法確定,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擔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係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於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於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因此,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餘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三、高空墜物案件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由上述原因致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免責。由上文可知,高空墜物是適用於舉證倒置原則。

由此可見,高空墜物的危害很大,對路人及車輛的安全造成威脅。在無法鎖定住户的情況下,高空墜物砸傷路人全樓業主都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非其可以提供有力證據,來證實自身的確沒有亂扔東西。當然,小區物業作為小區的管理者,發生高空墜物事件,也要被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