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兒童的情形有哪些?
一、虐待兒童的情形有哪些
虐待兒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種類型。
1、身體虐待
是指照顧者對兒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其死亡、外型損毀、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是讓兒童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過度及不符合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2、精神虐待
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排斥兒童,或是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的福祉漠不關心,而導致或可能導致其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等各方面發展產生明顯的傷害;
3、性虐待
指成人以兒童為性的刺激對象,而發生任何與兒童性的接觸。也包含加害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於受害者或對於受害者居於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4、疏忽
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註意,而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
二、虐待兒童該如何定罪?
1、父母或家庭成員虐待兒童的情況。
定罪:家庭成員的虐待,定虐待罪。
量刑: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學校、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的情況。
定罪:因《未成年保護法》、《刑法》等對非家庭成員虐待兒童,沒有明確規定,大多是引導性條款,在此情況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一般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虐待兒童常發生於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之間,而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最近幾年也經常曝出虐待兒童的情況。但虐待兒童的行為,是否能構成虐待罪或者其他的刑事犯罪,還要看有沒有達到相應罪名的入罪條件和入罪標準,因此也不能貿然的認為虐待兒童的行為就一定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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