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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有哪些加重處罰的情形

一、拐賣兒童罪有哪些加重處罰的情形

拐賣兒童罪有哪些加重處罰的情形

拐賣兒童罪加重處罰的情形:

(1)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 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

(3)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4)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 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不同

1、客體要件不同

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脱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

2、犯罪對象不同

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範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

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 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根據規定拐賣兒童罪屬於行為犯,因此,行為人只要是實施了拐賣行為,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導致其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從原則上來説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在《刑法》第240條中,明確了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一般情況下對行為人在5-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但要是具有上述的情形之一,則可以對行為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若是有特別嚴重情節的話,則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