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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三輪上牌新規

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目前交規中沒有明確需要辦理駕駛證,電動三輪車上牌可以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辦理,要求上牌的才上牌,不要求上牌的可以不上牌。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不需要駕駛證,超出標準則需要駕駛證。以下標準可以供參考:助力車的汽缸工助力車的汽缸工作容積應不大於30ml;助力車的整車淨重應不大於40kg;助力車在機動離合器脱開狀態下,應能由人力腳踏驅動;30min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m;助力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電動三輪上牌新規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或者免税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六)車船税納税或者免税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