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學生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教育是國家大事,每一個學生都是祖國的未來,教育也要講究科學性。老師是一份神聖的職業,不僅要教書,更要育人,但目前社會上卻時常有虐待學生、體罰學生的新聞,這讓人不禁為我們國家的教育和未來捏一把汗,事實上,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我們不能姑息。那麼體罰學生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面對這樣的事情,家長和孩子如何維權?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法律條文,為保證學生享有公平、公正的教育權利,保障他們的身心健康,現對嚴禁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作如下規定:
一、教師應當關心、愛護每一位學生。對學生有困難,思想品德較差的學生,必須尊重他們的人格,平時應特別加以關注,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堅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每一位教師都應當以自身的模範表率行為去教育、影響學生。在對學生的教育過程中,嚴禁教師採用打罵學生的簡單粗暴的辦法,或採用罰站、罰跑、罰抄書、罰勞動、趕出教室、不允許上課等變相懲罰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二、凡教師有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除批評教育外,並視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後果和影響,給予以下處理:
1、情節較輕且是初犯的,教研組長、教務主任、德育主任負責幫助教育;情節較重的,由副校長、校長負責幫助教育。
2、情節較重,但沒有造成後果者,教師應向學生本人和家長道歉。學校扣除當事人一個月崗位責任獎,並取消本學期或本年度參加各項先進的評選資格。情節較重,且造成一定傷害或由此引發一定後果,扣除當事人半年崗位責任獎,必要時令其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做公開檢查,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3、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所造成的傷害,學生家長提出進行治療,則所需的各項檢查、治療和其他有關費用(如車旅費)一律由教師本人承擔。
4、對個別屢教屢犯的教師,批評教育無效的,必須從嚴處罰,並視情節給予行政紀律處罰直至停聘。
三、學校各級主管部門,都要高度重視因體罰和變相體罰帶來的負面影響。全體教師都應該嚴以律己,教育教學過程中切忌採取不計後果的方法;特別是年輕教師更要重視體罰與變相體罰的問題。年級組、德育處都負有督促、檢查的責任。發現問題由德育處會同有關年級組及時處理;情節嚴重者報校長室,按規定予以處理。對知情不報者,或故意隱瞞事情真相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規定的解釋權在校長室。
附:對學生停課審批權限的規定:對違紀學生的教育處理,原則上課後進行,確需停課教育者,任課老師或班主任需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半天以上一天以內(含半天)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德育處審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校長審批;三天以上報校長審批。
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1、依據《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依法要受到學校的行政或紀律制裁,情節嚴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關刑事責任,入罪判刑。
2、依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因教師體罰學生被依法要追究其相關刑事責任的,喪失教師資格,終身不能執教。
3、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和39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的,學校要承擔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作為家長也要經常與孩子溝通,瞭解孩子的心理狀態,與老師共同承擔起孩子的教育問題,多多關注孩子在學校的表現,一旦發現有體罰等現象發生,要及時與學校溝通,避免日積月累給孩子身心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每一個孩子都應該健康快樂的成長,教育不僅僅是為了灌輸知識,更是為了培育人才。如果您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歡迎您與我們的律師溝通,共同為孩子的成長撐起一片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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