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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故意破壞財物罪的情形

一、哪些不屬於故意破壞財物罪的情形

不屬於故意破壞財物罪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故意毀財物;財物須為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缺乏其中任何一個基本條件,一般情況下不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比如毀壞的是自己的財物的行為,不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雖然故意毀壞財物,卻沒有達到數額較大或者不具備其他嚴重情節的,一般情況下不能以本罪定罪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中的任意毀損財物行為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故意毀壞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屬於侵犯財產型犯罪;尋釁滋事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擾亂公共秩序罪,其中包含着“任意毀損、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方式,因此,兩罪之間在表現形式上存在着許多相似之處。但二者在犯罪構成上尚存在以下四處不同,

1.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來看,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目的是破壞,動機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忌等心理。而尋釁滋事犯罪的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滿足其耍威風、尋求刺 激等個人不正當的要求,損毀財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動機。

2.從犯罪的起因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犯罪大多事出有因,而尋釁滋事犯罪一般事出無因,但這裏的無因並不等同於無緣無故,只是相比故意毀壞財物的原因力較弱,例如因一言不和或細微的摩擦就大打出手等。

3.從犯罪對象的選擇來看,尋釁滋事犯罪傷害的對象的產生是基於偶然的原因,有一定的隨機性,因此對不特定人羣均產生一定危害;而故意毀損財物的犯罪對象一般是特定的,行為人設定對象有必然的指向性和目的性。

4.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型尋釁滋事犯罪侵害的是複雜客體包括社會公共秩序和公民財產利益。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只侵犯財產性權利。

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主要區別體現在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對象具有明確的指向性,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對象選擇具有隨機性,沒有明確指向性,客觀行為主要表現為無事生非,任意毀損公私財物。對他人特定財物進行毀壞,數額較大的,應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標籤:財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