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恤滋事和故意毀壞財物的區別是什麼?
一、尋恤滋事和故意毀壞財物的區別是什麼?
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尋釁滋事罪主要表現為隨意毆打他、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為故意毀壞財物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尋釁滋事罪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主觀方面不同;
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來看,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是將財物毀壞,犯罪動機一般方面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而尋釁滋事犯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雖也表現為故意,但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滿足其耍威風、尋求刺激等個人不正當的要求,損毀財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動機。
2、犯罪起因不同;
從犯罪的起因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而尋釁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無因,但這裏的無因並非是無緣無故,沒有任何聯繫,但它與故意毀壞財物故意犯罪的原因無論是在原因力還是在原因的性質等方面還是有區別的。在原因力方面,尋釁滋事原因力弱些,而故意毀壞財物等故意犯罪的原因力相對較強。在原因的性質方面,前者不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後者則帶有一定的“正當性”或“合理性”(一般衝突之間存在某種利害關係)。
3、犯罪對象不同;
從犯罪對象的選擇來看,尋釁滋事犯罪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毀損財物的犯罪對象一般是特定的。這裏所講的犯罪對象的不特定的,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對犯罪對象並沒有明確的選擇,其行為最終指向誰,帶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隨意性。而犯罪對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對犯罪對象就有明確的選擇,其行為針對的目標是一定的。但我們講犯罪對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必須把犯罪人的主觀認識和犯罪行為聯繫在一起,而不能脱離後者單純地談論前者。如在公路收費站,甲駕駛的汽車與乙駕駛的汽車搶道,乙即大發雷霆,過了收費站即將甲的汽車攔下,並用隨車攜帶的工具砸碎甲車的擋風玻璃,造成嚴重損失。本案中雖然乙的行為指向了特定人及物,但其主觀上出於耍威風、逞意氣的動機,選擇甲車作為目標也是具有偶然性,此種情形下乙的犯罪對象其實是不特定的,其行為應認定為尋釁滋事。
4、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從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的情節來看,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型尋釁滋事犯罪,必須損毀公私財物達到“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目前尚無相關的司法解釋,就江蘇省而言,是指損毀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左右;多次任意損毀財物或任意損毀公私財物,致使停工、停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10000元左右等情形之一。故意毀壞財物犯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較大”,目前也無相關的司法解釋,江蘇省的規定為: “數額較大”,是指損毀的財物價值人民幣3000元以上;“嚴重情節”,通常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險惡企圖嫁禍於人的等情形之一。
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都是屬於破壞公共安全的行為。兩者在形式非常相似。但是具體的動機和犯罪原因以及對象都是是不同的。所以兩者的量刑和處罰也會有一定方面的不同。一般來説尋釁滋事罪所判處的刑罰會更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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