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財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故意毀財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具體如下:
1、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只限於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尋釁滋事罪主要表現為隨意毆打他、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3、主觀方面的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都是故意犯罪,但兩者的故意內容不同。前者以毀壞公私財物為目的,而後者則只是把毀壞公私財物作為手段之一,以達到尋求精神興奮、填補精神空虛、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社會秩序的目的。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33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七條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一般來説,是可以從犯罪要件上來區分故意毀財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罪名的區分任務一般是由公安機關的職員來完成的。由於以上兩種罪名的犯罪手法是存在相似之處的,故此公安機關分析犯罪要件之後,也可能會認定犯罪嫌疑人同時犯了這兩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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