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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有什麼區別?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有什麼區別?

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有什麼區別?

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表現在犯罪目的以及犯罪後需要承擔的責任不同,具體的區別如下:

1、主觀方面不同;

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來看,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是將財物毀壞,犯罪動機一般方面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而尋釁滋事犯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雖也表現為故意,但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滿足其耍威風、尋求刺激等個人不正當的要求,損毀財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動機。

2、犯罪起因不同;

從犯罪的起因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而尋釁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無因,但這裏的無因並非是無緣無故,沒有任何聯繫,但它與故意毀壞財物故意犯罪的原因無論是在原因力還是在原因的性質等方面還是有區別的。在原因力方面,尋釁滋事原因力弱些,而故意毀壞財物等故意犯罪的原因力相對較強。在原因的性質方面,前者不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後者則帶有一定的“正當性”或“合理性”(一般衝突之間存在某種利害關係)。

3、犯罪對象不同;

從犯罪對象的選擇來看,尋釁滋事犯罪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毀損財物的犯罪對象一般是特定的。這裏所講的犯罪對象的不特定的,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對犯罪對象並沒有明確的選擇,其行為最終指向誰,帶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隨意性。而犯罪對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對犯罪對象就有明確的選擇,其行為針對的目標是一定的。但我們講犯罪對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必須把犯罪人的主觀認識和犯罪行為聯繫在一起,而不能脱離後者單純地談論前者。如在公路收費站,甲駕駛的汽車與乙駕駛的汽車搶道,乙即大發雷霆,過了收費站即將甲的汽車攔下,並用隨車攜帶的工具砸碎甲車的擋風玻璃,造成嚴重損失。本案中雖然乙的行為指向了特定人及物,但其主觀上出於耍威風、逞意氣的動機,選擇甲車作為目標也是具有偶然性,此種情形下乙的犯罪對象其實是不特定的,其行為應認定為尋釁滋事。

4、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從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的情節來看,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型尋釁滋事犯罪,必須損毀公私財物達到“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目前尚無相關的司法解釋,就江蘇省而言,是指損毀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左右;多次任意損毀財物或任意損毀公私財物,致使停工、停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10000元左右等情形之一。故意毀壞財物犯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較大”,目前也無相關的司法解釋,江蘇省的規定為: “數額較大”,是指損毀的財物價值人民幣3000元以上;“嚴重情節”,通常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險惡企圖嫁禍於人的等情形之一。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也可以這樣説,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毀滅或損壞公共財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使某項財物的價值與效用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的行為。此罪的構成特徵是:一是主體方面特徵,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標準規定,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在主觀上都表現為侵權者故意為之,但是尋釁滋事罪會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更重。通常情況下,故意毀壞罪會被判處支付民事賠償金,情節嚴重的會被判處承擔刑事責任。不管是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具體會受到的處罰,還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