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毀財和尋釁滋事有什麼區別?
大多數人理解任意毀財和尋釁滋事在結果上有相似性,但犯罪動機和目的不同。故意毀壞財物是針對財物進行毀壞,尋釁滋事是以毀壞財物為手段,達到報復,鬧事、泄私憤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下面讓小編為您詳細解釋一下兩者的區別。
1、尋釁滋事罪的毀壞財物只是手段,犯罪行為通常沒有確定的犯罪目標,表現在犯罪對象選擇上的任意性,故意對某對象犯罪成為主導犯罪行為實施的最主要動因。
2、故意毀壞財物罪中表現為針對特定所有人的財物進行毀壞的故意,行為人犯罪主觀方面的針對性超過了其為破壞的行為慾望,成為決定行為人犯罪行為方式的關鍵。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在審判實踐中,往往由於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在案情方面相似,導致二者經常出現模糊或交叉,爭議較大。《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包括毀滅或損壞。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在實際的案件中,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都會導致公私財物被毀壞,但是二者在本質上是有差別的。具體為:犯罪動機和目的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動機是尋求精神刺激、逞強好勝、隨心所欲毀壞財物等,其目的是為了炫耀實力、揚名或強佔地盤等,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其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犯罪客體不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是全體社會成員所組成的生活共同公共秩序,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物所有人的所有權;犯罪對象不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由於不合常理的動機或目的隨便毀壞公私財物,其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行為人一般事先被羞辱、挑釁,或與被侵害物主發生爭吵,其為了泄憤、報復而實施犯罪,犯罪對象具有明確性和特定性;發生場域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侵害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具有公開性和非特定性,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行為人無論是親自動手還是糾集其他人一起實施犯罪行為,為避免其行為被阻撓,往往都會選擇比較隱蔽的場所和不易被發覺的時間段。
綜合考量之下,我們發現,尋釁滋事罪的毀壞財物只是手段,犯罪行為通常沒有確定的犯罪目標,表現在犯罪對象選擇上的任意性,故意對某對象犯罪成為主導犯罪行為實施的最主要動因。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中表現為針對特定所有人的財物進行毀壞的故意,行為人犯罪主觀方面的針對性超過了其為破壞的行為慾望,成為決定行為人犯罪行為方式的關鍵。
故意毀壞財物罪選擇比較隱蔽的時段或地點實施犯罪,尋釁滋事罪一般在公共場合,目的就是逞強好勝、張揚實力、搶佔地盤、用毀壞財物為手段進行犯罪。若您還有其它疑問請諮詢律師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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