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的損失怎麼賠償?
一、故意毀壞財物的損失怎麼賠償?
故意毀壞財物的損失應當由故意毀損人員對於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刑法》第234條規定;
1、有意損害他人財物,三千元以內按照市場上的價格賠付,稍微嚴重一些的要另外給付一些賠償金;
2、造成巨大損失的損壞別人的財產物資達到十萬元以上的,除了賠償損失和各種安撫金,還是拘留或者判刑三年,七年或者更長都是有可能的。看具體金額來定;
3、損失一千元左右可以直接到當地的調解部門進行調解,私下解決;
4、故意損害其他人的財產超過百萬的,將會面臨十年以上的處罰,不僅要賠償受害者的損失,還要賠償其帶來的各種後果的損失。
二、法院處理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據是什麼?
法院處理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據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故意毀損他人的財物,如果情節非常嚴重,那麼可能會構成我國《刑法》234條所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此時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對於財務損害人員進行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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