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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確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犯罪數額的認定應為被毀財物的原有價值與殘餘價值之差。個人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