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侵權代理詞是什麼
財產損失肯定會有侵權問題,那麼,財產損失侵權代理詞是什麼,代理詞就是依據有關法律對於當事人的權益維護進行一個概括,對於當事人的利益維護具有重要的作用,因為代理詞的確定就意味着雙方的司法審理程序已經進入實質階段。
財產侵權包括侵佔財產和損毀財產兩種情況:所謂侵佔財產,是指行為人不法佔有他人財產;所謂損毀財產,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並造成財產功能價值的降低。 財產侵權的結果將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主要是財產上不利的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而財產損失侵權代理詞是有關法律對當事人司法要求。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
原被告之間系侵權法律關係而非委託法律關係
首 先,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恰好證明在該案中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後果。其次,原告提交的行駛證可以證明在該受損車連屬於原告所有,原告系此次侵 權行為的受害人。再次,法院在立案辨別案由的過程中將該起糾紛案由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進一步明確了該案屬於侵權法律關係。最後,原告辯稱原被告之間達 成口頭協議成立了委託合同。委託關係的建立基礎是合同雙方的彼此的信任。但委託人王某某竟然不認識受託人熊某某,作為一個理性的委託人,又怎能將價值上萬 元的汽車隨意的委託一位自己不認識的人保管呢?原告主張與被告成立委託合同關係,並無確鑿可信的證據來證明其主張。相反在該法關係當中,有侵權行為,有受 害人,亦有損害後果,那麼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聯繫呢?
原被告之間的賠償收條系被告代侵權人履行侵權之債
原告在本案中並未提供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在原告舉證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可以固定本案實際的侵權人。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被告與財產損害賠償有因果關係,故被告熊某某非本案適格的被告。
被 告願意賠付原告車損是因為擔心本案實際侵權人因賠付不及時在量刑上有影響(刑事案件已另案處理),實際侵權人的友人熊某某在事發後積極與原告取得聯繫,並 徵得原告同意後代為賠償車輛損失。此點,原告舉證的收條系原告收取熊某某代為賠付款,已經證明原告以默認的方式同意被告作為侵權之債的代履行人。按照《合 同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原告應向侵權之債的債務人請求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當事人來説,一旦自己的財產損失,就會涉及侵權問題,所以,對於這類問題最為關鍵的就是代理詞的確定,只要當事人代理詞寫好,就可以進行相應的司法程序,一旦通過法律手段就可以很好的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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