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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侵權糾紛原告代理詞內容是什麼?

一、 財產侵權糾紛原告代理詞內容是什麼?

財產侵權糾紛原告代理詞內容是什麼?

⒈首部。

⑴註明文書名稱。

⑵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⑶前言:簡要説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範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⒉正文。

⑴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⑵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⑶訴訟程序。

⑷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

⑸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⒊尾部。

⑴代理律師署名;

⑵代理詞發表日期。

二、代理詞正文的書寫要素

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係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並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代理意見通常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幾方面或其中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一般地講,代理意見的內容主要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闡述:

⒈陳述糾紛事實,提出有關證據,反駁對方不實之處;

⒉對糾紛的主要情節,形成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性質;

⒊闡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當事人彼此之間互相諒解,把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

⒋提出對糾紛解決的辦法和意見。這部分內容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⒌如系二審,還應對原判決進行評論,提出要求和意見。

這部分內容,要從具體案情出發,抓住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闡明幾個問題,為解決糾紛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意見、辦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

對於財產侵權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有關財產侵權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代理事項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代理的情況不清楚析,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