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量刑意見對量刑原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最高法院量刑意見對量刑原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一條 【量刑的規範依據】量刑時,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量刑原則和要素,結合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基準、量刑要素、量刑適用規則、量刑方法,決定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條 【量刑的事實依據】量刑應與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進行。
第三條【量刑的時空均衡原則】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不同時期、不同法官之間對犯罪構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應當基本平衡。
第四條【量刑從輕規則】對被告人的從輕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輕的量刑要素比率確定宣告刑。充分考慮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決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刑。不得將多個從輕量刑要素合併為減輕量刑要素。
第五條【量刑從重規則】對被告人的從重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重要素及本意見確定的從重比例,綜合決定宣告刑。
第六條 【量刑減輕規則】在量刑要素未細化的前提下,對被告人的減輕處罰,應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選擇適當的刑罰作為判定刑。
只具有單個減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一般只能下降一個法定刑,刑期不得低於基準刑的40%。
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量刑要素或者既有減輕處罰量刑要素又有法定從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處罰的幅度可適當加大,但刑期不得低於基準刑的20%。
第七條 【量刑均衡原則的適用】量刑既要考慮主刑的細化與均衡,又要考慮附加刑的細化與均衡。
第八條 【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響量刑的一切事實,着重查明犯罪事實,在此基礎上,全面、準確地提取對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條【自由裁量權規則】合議庭、獨任庭在適用本意見確定擬定的宣告刑後,綜合考慮個案的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可行使10%以內的自由裁量權(僅指主刑),確定最終的宣告刑。本分則另有規定的,適用分則規定。
第十條 【先例參照規則】上級法院公佈的案例,量刑時可以參照。
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為處理同類案件的量刑參考。
二、最高法院量刑意見對量刑要素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第十三條【量刑要素分類一】量刑要素分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酌定要素系雖無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根據刑事政策和審判實踐經驗,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的因素。
第十四條【量刑要素分類二】量刑要素包括社會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險性要素兩類。社會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觀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綜合體現決定的因素;人身危險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
第十五條 【法定量刑要素】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總則和分則分別規定。
總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聾啞人犯罪、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則條文在罪狀描述中反映的社會危害程度,如犯罪行為的程度、犯罪的次數、犯罪的數額、犯罪的後果、犯罪對象的個數等。
第十六條【酌定量刑要素】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時間、地點、犯罪動機、起因、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退贓和賠償情況等。
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確定某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單位、公民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是比較多的,具體需要考慮的包括具體犯的是什麼罪、犯罪主體的身份、採取的犯罪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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