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量刑規範是怎麼規定的?
一、故意毀壞財物量刑規範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毀壞財物案,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訴刑事責任。如果達不到刑事追訴標準,派出所依法是可以調解的。如果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派出所進行調解而不公訴是不行的。只能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八種侵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
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為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量刑處理上,一般由公安機關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查起訴,並根據造成的損失情況來進行量刑,如果在違法的過程中還造成了其它的犯罪事實則需要結合實際進行數罪併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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