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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1、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符合什麼條件

1.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同時,犯罪目的只是毀壞公私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也是本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區別。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所採用的方式主要是毀滅和損壞。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則應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同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程度。如果情節輕微或者數額較小,不構成犯罪。“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毀滅重要財物或者物品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動機和手段特別惡劣的等。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但是破壞某些特定的公私財物,則不能以毀壞公私財物罪論處,例如,故意毀壞使用中的交通設備、交通工具、電力煤氣、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