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遺失物品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拾遺物品的管理,維護遺失物權利人的權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拾遺物品,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拾獲他人遺留的財物。
第三條 我市處理拾遺物品的主管部門設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負責全市拾遺物品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各區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設立服務窗口,設置拾遺物品保管室(櫃),指定不少於2人負責拾遺物品的報失、收集、登記、保管、招領、核實認領、上繳等工作。全市各級政府應給予經費及設施、設備保障。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保衞部門應負責本單位拾遺物品的報失、收集、登記、保管、招領、核實認領、上繳等工作。
第四條 拾獲遺失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街道或公共場所拾獲的財物,拾得人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當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登記、保管、核實認領;在5個工作日內無人認領的,由公安派出所移交所屬公安(分)局。
(二)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及公共交通工具範圍內拾獲的財物,拾得人應交該單位保衞部門,由保衞部門登記、保管、核實認領;在10個工作日內無人認領的,由該單位保衞部門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三)在酒店、賓館等旅館業場所內拾獲的財物,拾得人應交該旅館業單位保衞部門妥善保管、核實認領;在15個工作日內無人認領的,由該單位保衞部門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四)凡拾獲涉密文件、資料、圖紙、重要證件,軍用、警用物品,違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拾得人應及時報告或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條 各拾遺物品接收單位應對拾遺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徵及拾獲的時間、地點和拾得人聯繫方式詳細造冊、編號登記存放,並跟蹤登記去向,做好拾遺物品的移交、接收、存放等管理工作。其中拾獲有價證券、現金的,還應登記種類和金額。公安機關收到拾獲現金,按規定開具《廣東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遺失財物後,可按下列規定查詢、認領:
(一)在街道或公共場所遺失的,向遺失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查詢;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及公共交通工具範圍內遺失的,向遺失地單位及公共交通工具所屬單位保衞部門查詢;在酒店、賓館等旅館業場所遺失的,向該旅館業單位服務枱、保衞部門查詢。經向上述單位查詢後,仍未能認領遺失物品的,可向遺失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查詢。
(二)如遺失物品已查獲,並核對屬實的,可辦理認領手續。認領遺失物品時,個人須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領取;單位憑單位證明和領取人有效證件領取。
(三)委託他人代領遺失物品的,應憑權利人的委託書、權利人和代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領取。
(四)權利人領回遺失物品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品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七條 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各區分局接到送來的拾遺物品後,應公開發布招領公告,公開招領6個月,逾期無人認領的,現金直接上繳同級財政;物品進行評估、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條 拾遺物品如屬食物或其他容易變質腐爛物品的,公安機關應及時拍賣處理,將拍賣款項妥善保存招領。拍賣款項到期無人認領的,上繳同級財政。已過保質期食品和其他易變質腐爛物品,藥品、化粧品等個人衞生用品,以及明顯無使用價值的物品等可以由拾遺物品接收單位自行妥善處理。
第九條 對拾金不昧或處理拾遺物品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和表揚:
(一)處理無人認領的拾遺物品後,公安機關應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獎勵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其中,對拾獲物品的,按拾獲物品評估價值計算獎勵金額,並於拍賣後支付獎金;對拾獲現金的,按實際數額計算並支付獎金。
(二)對從事拾遺物品處理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
第十條 冒領、挪用、侵吞、故意或重大過失損毀拾遺物品的,除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各拾遺物品接收單位應加強對拾遺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等制度,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管理拾遺物品的費用應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變化,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綜上所述,廣州市遺失物品管理的規定是很嚴謹的,各種情況都給予分析,並作出了合理的處理方式,身為廣州市的公民就需要了解這些知識,説不定在某些時刻這些就可以派上用場,並且能夠幫到你,而且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就不是憑自己的想象去處理,而是用上法律的規定,使自己有個清晰的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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