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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起刑規定是什麼?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起刑規定是什麼?

故意毀壞財物罪起刑規定是什麼?

故意毀壞財物罪起刑規定是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對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罰分一下兩個幅度:

(一)犯本罪情節一般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

1、“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毀壞重要財物或者物品的;

(2)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3)毀壞財物後嫁禍於人的。

2、“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毀壞公私財物的;

(2)給生產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也就説,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具體罪行輕重不同,法定刑亦不同,起刑點也不一樣。在一般情況下起刑點為罰金,而要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話,則起刑點為三年有期徒刑。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是什麼?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各類公私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但是,如果破壞某些特定的財物,同時侵害了其它客體,或者以破壞財物的特定手段去完成某些更為嚴重的犯罪,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電力燃氣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則犯罪行為侵害的主要客體不再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是其他更重要的社會關係,不能以本罪定罪處罰,而應依想象競合犯或牽連犯原則選擇一重罪處斷。

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但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本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區別。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實施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情節嚴重,或給國家、集體、個人造成了數額較大的經濟損失。這裏所説的毀壞公私財物,包括毀滅和損壞兩種情況,前者是指使財物的價值和功能完全喪失,後者則是指使財物的價值和功能部分喪失,具體的表現形式則是多種多樣,如焚燒、砸碎、拆卸、淹滅、搗毀等。

在我的生活中,對於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肯定是需要進行處罰的,處理的力度是需要根據當事人的行為的惡劣程度以及相關的產生的危害後果,但是不管怎麼説,都是必須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的標準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