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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者將遺失物丟棄算滅失嗎?

日常生活中,人們很有可能會丟失各種物品,遺失等於暫時喪失所有權。路人很有可能撿到這些物品。一部分人撿到後選擇尋找失主,交給警察,也有人選擇自己留存。部分人將不屬於自己的物品毀壞、銷燬,這屬於違法行為,需要負民事責任。若看到可能屬於他人的有用物品特別是值錢物品、證件時,應交予附近的警察,有條件的可進行聯繫失主,在原地看護等待失主,但注意同時要維護自身權益,避免被誣告。遺失物丟棄算滅失嗎?以下是規定和解讀:

拾得者將遺失物丟棄算滅失嗎?

一、相關法規

(一)物權法

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二)我國現行法律關於拾得遺失物的相關規定

對於拾得遺失物這一事實,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作了概括性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出台後對這個問題作了相對比較具體的規定,明確了拾得人和權利人雙方的權利義務。

1、拾得遺失物的返還與送交義務

《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原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這一條規定了拾得人負有返還遺失物的義務,並不得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拾得人知道權利人的,有義務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不知道權利人的,有義務交存有關部門(主要指公安機關),即通知或者交存義務。

2、遺失物的保管義務—無因管理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規定了拾得人的保管義務。在遺失物被返還或者交存之前,拾得人對遺失物的管理構成無因管理,拾得人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妥善保管遺失物,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以外的情形導致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不承擔責任。

3、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處分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這兩條規定了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後負有通知和公告義務,且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由國家取得所有權,這也反過來否定了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二、拾得遺失物滅失是否要承擔責任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直接佔有人將物遺丟失,對於間接佔有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於土地之中或放置於一定的隱祕的場所,這時所有人並沒有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因此並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1、遺失物是具體的物。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比如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而且遺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陽光等等。

2、遺失物的界定狀態體現在佔有。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那麼這個時候手機被界定為遺失物是因為甲喪失了對手機的佔有,也就是説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實際控制。這一點是遺失物區別於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徵。

3、是否喪失意思佔有不影響遺失物的認定。所謂意思佔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據記憶的意思表示而持續的虛擬佔有狀態。是否喪失意思佔有只區別於遺忘物和非遺忘物的遺失物,而不區別於遺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徵。因為遺忘物本來就屬於遺失物的一種。比如甲遺忘了揹包在公交車上,那由於遺忘,甲喪失了意思佔有。但是如果甲無意間丟失了一個揹包,那麼此時甲在不斷尋找揹包的過程中仍然有着意思佔有,但該揹包依然被認定為遺失物。

4、遺失物的重新佔有須通過他人的民事行為。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如果這隻手機之後被甲所找到了,在丟手機至找到手機這一段持續期間內,手機處於遺失物的狀態。而這個時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説,甲重新取得了佔有權;但是,除非甲能夠通過自身的民事行為找回這隻手機,如果這個時候手機被乙拾得了,那麼不管乙今後做何種行為,收益也好,處分也好,這隻手機對於甲來説,自始至終是處於遺失狀態的遺失物。

1、拾得人在撿到遺失物後,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三、拾得遺失物的特徵

1、遺失物是具體的物。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比如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而且遺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陽光等等。

2、遺失物的界定狀態體現在佔有。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那麼這個時候手機被界定為遺失物是因為甲喪失了對手機的佔有,也就是説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實際控制。這一點是遺失物區別於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徵。

3、是否喪失意思佔有不影響遺失物的認定。所謂意思佔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據記憶的意思表示而持續的虛擬佔有狀態。是否喪失意思佔有只區別於遺忘物和非遺忘物的遺失物,而不區別於遺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徵。因為遺忘物本來就屬於遺失物的一種。比如甲遺忘了揹包在公交車上,那由於遺忘,甲喪失了意思佔有。但是如果甲無意間丟失了一個揹包,那麼此時甲在不斷尋找揹包的過程中仍然有着意思佔有,但該揹包依然被認定為遺失物。

4、遺失物的重新佔有須通過他人的民事行為。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如果這隻手機之後被甲所找到了,在丟手機至找到手機這一段持續期間內,手機處於遺失物的狀態。而這個時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説,甲重新取得了佔有權;但是,除非甲能夠通過自身的民事行為找回這隻手機,如果這個時候手機被乙拾得了,那麼不管乙今後做何種行為,收益也好,處分也好,這隻手機對於甲來説,自始至終是處於遺失狀態的遺失物。

丟棄遺失物可通過改變丟棄地點而導致該物品蹤跡無法查找,故丟棄屬於滅失。法律規定,拾得人應妥善保管遺失物或交予有關部門,不得導致物品損毀、滅失。對於物品是否為遺失物也有相關規定。有法律糾紛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