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規則範圍都有哪些規定
複議規則在我國的執法過程中有着重要的決定,可以對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恢復和保護功能。我國對税務的徵收也實施相關的税務行政複議機制。那税務行政複議規則範圍都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於2010年2月10日以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1號公佈,根據2015年12月28日國家税務總局令第39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改〈税務行政複議規則〉的決定》修正。該《規則》分總則、税務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税務行政複議範圍、税務行政複議管轄、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税務行政複議申請、税務行政複議受理、税務行政複議證據、税務行政複議審查和決定、税務行政複議和解與調解、税務行政複議指導和監督、附則12章105條,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國家税務總局令第8號發佈的《税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予以廢止。
根據《税務行政複議規則》(國家税務總局令2010年第21號)規定:“第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税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一)徵税行為,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税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税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資格認定行為。
(八)不依法確認納税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納税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五條 申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家税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二)其他各級税務機關的規定。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這類複議對相應的税務行為中的徵收種類、徵收範圍、相應的行政處罰、行政信譽劃分,相關的當事人對這類事件持不同態度的,都可以提出相應的行政複議機制,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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