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國家的税務機關對於日常的經濟活動的主體--企業有着較好的管理作用,一方面是國家法律的強制規定,另一方面是税收的保障作用,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於税務機關自身的不完善,有時會出現一些低級錯誤,此時相關企業就會提起行政複議,那麼,税法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呢?
税法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1.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及退税、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以及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税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税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5.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6.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還税款;
(4)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7.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税務機關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税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税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納税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税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税務機關的規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上述文章就是對於税法行政複議範圍的介紹,在税法中這類問題的解決有着較為詳細的規定,因此只要遇到此類問題我們就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複議,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在維權的同時,要謹記自己是不是處在應有的範圍內,如果不是,那麼維權就不會有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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