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調解程序由誰辦理?
一、税收復議調解程序由誰辦理?
税收復議調解程序一般是由作出該税收決定的行政機關來辦理,行政複議是可以以調解的方式來處理的。税務行政複議是納税人、代徵人或其他當事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或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向上級税務機關提出申訴後,上級税務機關作出審議答覆的一種處理税務糾紛的規定。它有利於正確貫徹税收政策、保障納税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税法的嚴肅性。基本程序是:申訴人首先應按照税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税款、滯納金、罰款,然後在10日內向上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税務機關從接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屬外國企業所得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的,應當在3個月內,屬其他税種的,應在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給予答覆。申訴人對答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此期限,視作放棄起訴權利。
二、税收復議的受理範圍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1.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税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七)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還税款。
4.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八)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九)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對税收的有關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是可以按照行政救濟的手段來提出複議的,相關情況的處理也是基於實際的税收事項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有關複議的調解程序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並作出合法的調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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