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程序是怎麼進行的
税收復議程序是先向人民法院申請,申請通過再法院就可以受理解決了。税務行政複議申請,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税務機關作出的不服,向法定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要求其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書面或口頭意見。申請是税務行政複議程序的第一個環節。
申請方式:申請人既可以書面方式申請複議,也可以口頭方式申請複議。書面申請不再有原來的內容和格式等條件限制;口頭申請也不僅僅適用於不識字的申請人。它指複議申請人通過口頭提出申請,由複議機關工作人員記入筆錄,經核對,由複議申請人簽名或蓋章,而達到提起復議的目的。
申請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因此,税務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也應該是60日。
複議申請條件根據《行政複議法》,僅限於以下五種:
1.申請的行為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2.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如無特殊情況不能超過60日提出複議申請;
3.申請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法定權益未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人,不能提出複議申請;
税務行政複議的審理,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並將複議申請書副本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發送給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和證據,提交答辯書,答辯書應當包含如下內容:
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職務;
答辯的事實和理由;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及有關證據材料;
作出答辯的年、月、日,加蓋單位印章。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會在五天之內開始受理複議申請書,申請人準備的材料依據也應該一起上交。法官必須審查申請書的合法性,事實的真實性,申請人還可以上交答辯書,答辯書就需要蓋上代表人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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